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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3日,我哥驾驶货车在五一南路与一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人受伤。在住院期间,共付2人的住院医疗费共39000余元,出院后按照市交警事故科、交通肇事的程序,我哥积极配合,三次进行调解,按照相关规定及新余市一般事例,由我哥承担补偿驾驶人6500余元,他同意,现已解决。补偿另一人277909.97元。而法院判我哥赔偿这个人594742.7。这种法院判决公证吗?我哥对法院判决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而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就是这“维持原判”而后使我哥投案自首成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的‘罪犯’”。我哥在强制执行中,已没有任何财产,这难道也犯下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吗?现已关押在看守所,可能快要判刑了。

交通事故
2009-06-18 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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