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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麻烦问一下,在我婚姻存在期间,我的父母给我在山屏街买了一套房子,但当时并没有做财产公正。离婚时,离婚证上说明“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家电等)”,也就是归我所有。近日我要将此处房产卖掉,需要前夫签字,但却遭到前夫的阻挠。无奈我将他告上法庭,可是法官却说一切财产并不代表所有财产,如果离婚证上说的是“一切财产(家电,山屏街房产)归女方所有”,我才有卖房的权利。法官还说财产不代表房产,也就是说即使是离婚证上所指的财产也不包括山屏街的那套房产。我想知道这样的说法正确吗?另外,法官让我撤诉,如果我坚持到底,到中院胜诉的几率有多大?

民事相关
2009-06-03 11: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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