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03年毕业于凯里师范学校,因为无工作岗位而在家待业,以准备参加聘用制考试,某日,被告遇见原告,得知原告这情况后,向原告承诺:保证原告能考上工作岗位。就这样在被告的欺骗下双方在麻江华都酒店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事后被告以原告尚未达到结婚年龄为由,迟迟不办理结婚登记,于2005年12月,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又于2005年8月在麻江县城关购得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住楼,为了还款,被告动员原告前往浙江打工,原告不辞辛劳前往浙江打工,两年后原告回家,但被告随后提出“我们已分居达两年,还是离婚,所购置的商品楼是结婚前自己所购置,你无权分割,法律也明确规定的”。原告在被告的欺骗下,仓促答应了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
原告认为;原夫妻双方所购置的商品房,系双方共同收入所购买属共同财产的范畴,而被告为了独占共同财产,把结婚登记拖延,把购房时间提前,以致混淆原告意识,达到被告合法占有共同财产的目的。
请问各位有名人士这诉状能胜诉吗?能和他平分那套商品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