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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调解仲裁法的“一裁终局”?

刑事行政
2009-06-22 14:43:3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不过是有限定条件的,即符合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对于用人单位一方来说,裁决即生效力,如有不服,可诉讼申请撤销,而非直接直诉。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一裁终局不能起诉;但一定情况可以申请撤销。
  •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书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一裁终局”即一审生效,不存在上诉。但可有条件地申请撤销。
  • 从总的来说,“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一大突破,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可以使部分案件\"一裁终局\",不必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避免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重复,减少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制止了一些用人单位没完没了的“滥诉”行为,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劳资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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