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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人公司在上海,在外地A地做项目与本人签订“临时劳动协议”,协议中没有写A地,只是标明项目号,公司在A地没有分公司也没有注册,只有一间集装箱办公室,现A地所有的人员已经全部撤离只留本人坚守岗位,本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一直在A地,请问A地的仲裁委员会会不会接受我的仲裁立案?“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

劳动纠纷
2008-06-27 13:08: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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