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我们发现07年公司拿给我们签的空白合同的甲方不是我们公司而是另一家劳务派遣公司(07年以前我们一直都与公司签),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效后于2008年11月17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此案并于2008年12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我们的仲裁裁决书到2009年4月1日才下来,在此期间我们也没收到延期通知书。我们在庭上一张我们在第三言劳务派遣公司的负责人的办公室谈话的光盘此光盘中此负责人亲口承认合同上的用人单位是后面拿回去后面才加盖以证明07年的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加班本复印件和周末加班时的违章罚款单原作以证明我们周末和节假都在加班但并说明加班本原件不由我们保管原件在按劳动并在开庭前三天向仲裁委提出过书面申请请协助要求公司放出我们的工号和提交交班本,考勤表.公司没有提交这此本应由公司保管的证据,但承担不利后果却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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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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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水平有限,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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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