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处商用营业大厅,产权人为抵押贷款以自己的姓名将其办了5份房照,各房产之间无分隔设施,2007年末因产权人欠贷,被法院强制拍卖了该营业大厅的两份房产,均被买受.2009年1月该营业大厅剩余面积做为同一份执行标的(三分房产为一份抵押贷款合同)被法院强制拍卖,我同其他两人按拍卖标的每平方单价分别出资每人购买了一份房产,虽然是三人共同购买的同一份标的,但是裁定已经写明了每人所购买的房照号码,现在其他两人所购买的房产同2007年另两名买房人一样,房照上没有分摊面积。而我所购买的709㎡的房产,按照房照图纸面积计算只有405.7㎡而其它的300多㎡的房产根本不存在。我去房产局咨询回答是“原房产产权人急于贷款,房照办的急没有时间计算分摊,所以把应公摊面积全部划在了我所购买的这最后办理一分房产的房照内”。现在其他四位产权人虽然购买的大厅无分摊面积,但已经按照房照图纸占有使用了营业面积,而且拒绝重新公摊。在购买时法院、拍卖行及被执行人都没有告知我分摊面积占购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也没让我看过评估报告、房照等资料。现在用什么方法可以让我退回我所多花的分摊面积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