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09年5月20几号,单位副总找我 协议 个人工作调岗且调薪。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至。单位提出来三点:1:自己打辞职报告。2:接受岗位调整和降薪。3:单位开具开除名义解除合同。我个人提议是以客观条件原因协商名义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现单位已经采取开除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该员工不能胜任本岗工作,单位提出调岗该员工不接受,固开除。我已经签字。
我是08年4月17日进入该公司,劳动合同为期1年,合同工资为4000,08年9月调整为4700元/月,09年4月17日合同续签时合同工资为 4700元/月,在续签合同才过一个半月又提出 不能胜任为由 要进行调岗调薪(本协商4000元/月,后再谈时又变成3500元/月, 固不能接受,但无书面材料以证明)
以上工资的变动能 否定公司提出的不能胜任为由的事实依据吗?
如果不能,我能获取的最多赔偿是不是仅:
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 1个月的代通知金?
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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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不能胜任缺乏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能否胜任工作应当在试用期内体现,而非在工作长达一年多后并且已经续签了劳动合同后才提出.劳动合同未到期限,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应当是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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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你可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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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