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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6年底入公司,09年初工作满2年与公司又续签了5年的合同,现在公司以效益低需压缩成本为由,要与我提前解除合同,是提前30天通知的。说是按我工作年限3年补偿我3个月工资。新劳动法规定N+1,1是指未提前30天通知补偿的代通金吗?我的情况是公司提前30天通知我了,那我该得到的是不是就只是最后工作这30天的工资和3个月的补偿金? 这3个月的工资是按照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算吗?我公司是每年13个月工资制,是要把第13个月的工资也算到12个月平均工资里吗? 还有如果我不认同公司的解约理由,是否可以要求多赔偿?可以要求多赔多少?标准在那里?要怎样和公司提?

合同纠纷
2009-08-24 11: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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