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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房产商把本人楼下的储藏间卖给其他业主,本人居二楼,储藏间在本人楼下一楼,业主在此间房开设废品收购点,无房产权无营业执照,请问能否以伤害第三人名义,申请撤消其和房产商的买卖合同?或者还有其他办法?此业主强调储藏间只是用来放废品,收完后再统一运走,没有在现场收售废品,不算废品营业。

损害赔偿
2009-05-29 11: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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