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班时,我提前把一天的时间记录写在了记录本上,公司监控只显示了我一次巡楼的情况,(因为我没走监控区),正常是先去巡楼,然后回来再写记录,元旦过节人少,公司就安排了我一人值班,我是怕有意外发生,提前写的记录。就这样,公司以“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委及《员工手册》规定”为理由,单方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没有任何补偿。我也承认我犯了错误,并且当班期间平安无事。公司这种说法成立吗?有什么依据吗?
公司是按《员工手册》上规定的所谓的“一级过失类”中的“私改考勤,排班表,交接班登记或其他原始记录”。但是我没改啊,我是提前写上的,并且我也承认了这个错误,也没造成任何损失,这算不算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啊,签的合同中有这么一条:《员工手册》作为附件,《员工手册》这样写有没有法律效力啊,公司这样做合法吗?跪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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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存在过错,但过错的承担,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你可以要求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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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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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已回复,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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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委托专业人士帮忙立案、仲裁。个人维权没有优势,耽误工夫,有可能事倍功半。
如有疑问,愿为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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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公司按员工手册的规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你可以要求公司双倍赔偿,必要时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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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公司解除你违法,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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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