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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班时,我提前把一天的时间记录写在了记录本上,公司监控只显示了我一次巡楼的情况,(因为我没走监控区),正常是先去巡楼,然后回来再写记录,元旦过节人少,公司就安排了我一人值班,我是怕有意外发生,提前写的记录。就这样,公司以“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委及《员工手册》规定”为理由,单方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没有任何补偿。我也承认我犯了错误,并且当班期间平安无事。公司这种说法成立吗?有什么依据吗? 公司是按《员工手册》上规定的所谓的“一级过失类”中的“私改考勤,排班表,交接班登记或其他原始记录”。但是我没改啊,我是提前写上的,并且我也承认了这个错误,也没造成任何损失,这算不算违反了《员工手册》规定啊,签的合同中有这么一条:《员工手册》作为附件,《员工手册》这样写有没有法律效力啊,公司这样做合法吗?跪谢!

其它综合
2009-05-29 0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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