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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一人欲介绍一男殷某(工人离婚有一男孩)与王女(医生,未婚)认识,王觉得不合适,多次找借口拒绝见面,8月22日殷姐(教师)找到王请求王给殷某一个机会见面,王告诉她不合适,但其再三要求给他机会,遂答应见面。 见面王告诉殷某谈朋友结婚不合适,不要再见面,或者做普通朋友。殷家人告诉殷王在玩弄他并使殷纠缠王要求王先给他们生个女孩,王多次告诉殷彼此不合适请求他放过自己,为了他儿子请他与前妻复婚,变着法纠缠王,直到王放弃准备几年的考研机会,并准备结婚,一月后王去找殷未见到,殷姐告诉王“殷告诉家人王不愿意,”事实是殷前妻带儿子改嫁不成又返,一气之下王丢了工作离开了家,跳到江里却被人救起。春节王告诉殷给他一年时间离婚并要求他和他家人给王赔礼道歉,给王清白的人生一个交代。近一年多时间的电话交涉使王备受精神的痛苦与折磨,王的人生似乎再次走到了一个尽头,请问律师:1. 时过一年余,现在王女是否可以让殷及家人赔礼道歉并作精神赔偿 2王女是否可以“殷以恋爱的名义玩弄欺骗女性的流氓行为”诉诸法律? 谢谢

民事相关
2009-05-25 23:59:0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法理不同于人情,很抱歉的说,法律对这种并未进入法律意义的情感的分合是不予调节的。只能用道德的力量来加以约束。希望王某振作起来,开始新的生活。珍爱生命。(张浩,实习律师)。
    当然我也希望,能有更好的律师能给你更多的帮助。
  • 有点像小说情节。感情范畴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法律无法支持谁必须与谁结婚或谈恋爱,所以不与她结婚也就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不能要求道歉或精神赔偿。
  • 可以考虑编个剧本投给电视台弥补损失,以你之表述“殷以恋爱的名义玩弄欺骗女性的流氓行为”,请问证据何在?
  • 怎么今天碰到的都是重复提问的,不知道是我们回答得不清楚还是你理解上的问题。小心问多听多了更晕。
  •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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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