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结婚后于2003年买的一栋房子,分期付款,房子只登记在丈夫名下。(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子的首付款及还贷款均是我丈夫提供的)在办理产权证前,丈夫在我不知情下,与开发商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以我丈夫父母的名义再次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该房的合同,后产权证做在了丈夫的父母名下。今年7月丈夫提出离婚,我才知道房产证在公婆名下,我不同意离婚。离婚诉讼后,我对丈夫及其父母还有开发商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丈夫与开发商签订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请求法院确认丈夫父母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无效,均得到了支持。后来丈夫不服,上诉,二审中丈夫以离婚相威胁,我就同意了二审法院的调解,同意我们婚后购得的房子归丈夫的父母及丈夫和我四人共有,在二审调解书上签字了。现在二审调解书已经生效,丈夫仍说一定要与我离婚,我现在反悔了,想申诉,我们婚后购买的房屋仅为夫妻共同财产,请问律师,我的申诉能得到支持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