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与承租人签定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用于经营台球生意,双方约定租期为三年。按年付租金,年租金为35000元。如果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要付70000元的违约金给出租人。现在承租人在使用了7个多月的情况下(已付了1年的租金),经营状况一直不好所以另选它处自购了房屋来经营生意已搬出。现跟出租人提出解租,并不要求退还已付的租金。但出租人认为其违约要其支付违约金70000元。请问承租人能否以自购房屋不用租用他人房屋为由合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不用支付违约金?如果出租人上诉法院。本案中的承租人有没有胜诉的可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