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9年04月15日知道自己怀孕的(当时怀孕一个多月),由于身体不适在09年5月13日由单位同事送我去医院做了检查(当时诊断先兆流产)医生建议回家休息。公司负责人随后告诉我由于公司现在不忙先回家安胎,有什么事再找我,我同意了。在09年5月20日我认为我的身体状况很好就回单位上班了(单位负责人不知道我去上班),上午10点左右接道负责人电话,她很诧异我来上班随后又告诉我由于公司现在不忙先回家安胎,等我生完孩子后我们再联系,工作先交接给其他同事处理,随后我把手头工作处理完便离开了单位。09年5月22日单位负责人以短信的方式告诉我这个月按全月工资发放,下个月保险就不在管了,希望我理解她。当然我也希望她理解我。
问题补充:我和单位是有劳动合同的从2007年10月01日至2009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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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这样做是违法行为,妇女怀孕期间,单位不能私自解除合同,也不能降低待遇,所以单位做法违法,应当申请劳动仲裁。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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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怀孕期间,单位不能私自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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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需为你交纳社会保险,你也要坚持上班并做力所能及的工作,如果确实不能上班可以由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请病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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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现在无权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应该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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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补上保险,如果合同未到期,单位有违约的情形,还有违约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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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怀孕期间,单位不能私自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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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