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12买的房,当时也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日期合同上也写的很清楚:2008年12月31日,直至今日,2009年5月22日房子才交付。当时的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示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90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商品房之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的第1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我现在不明白的是:1,万分之十的违约金是从2009年1月1日算还是从逾期在90日后的2009年4月1日起算
2,不可抗力指什么?开发商若不给赔,打官司能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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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应从交付房屋的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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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按1月1日计算,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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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