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两年前与开发商签订一购房意向书,并交付全部房款约定了交付日期,后来因开发商增加三分之一的面积,并在延期一年后书面通知我们去接房,签收通知单后,因价格双方未达成共识,至今未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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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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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意向书是否具备购房合同要件,如是则其转化为购房合同。。
通知单是什么内容 也很重要。。。
对多出面积是什么时侯知晓,如何处理的。。。、
上面这些因没看到相关材料,所以不能确定性质。。。
我们代理过多起这样的纠纷,因比较复杂,一定要看到材料才能确定各种法律关系。。。
建议尽快聘请律师介入代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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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