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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规定:甲类过失为一般违章违纪,乙类过失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甲类过失第5点:利用公司资源打私人电话。乙类过失第14点:在一个月内三次触犯甲类过失的。 处理方式:处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及辞退三种。人力资源部门均以“过失书”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在人事档案中存档。 1.警告:指员工第一次触犯甲类过失时给予的处理方式. 2.严重警告:指员工再次触犯甲类过失给予的处理方式. 3.辞退:指员工初犯乙类过失,或一个月内犯甲类过失三次,给予辞退处理. 确实按公司规章来看,唯一一点欠缺是我一个月利用公司资源打私人电话超过三次,有时一天内就超过三次.从单位提出解约到现在有1个月多点时间,始终没听单位和我提起过此事.这个争议点我现在也不清楚,单位有没有查觉.没查觉最好.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单位凭电话单反驳,我应该如何应对. 如果单位提出,仲裁时我是否可主张1.这个规定明显的对员工要求过高,不能成立。2.第一次属于甲类过失时,未被警报故累计成乙类不成立,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一方的解释.3.对上述条款有重大误解,可撤消.获得仲裁支持的概率大吗?

其它综合
2009-05-21 22: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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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