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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们是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集团(牙克石林管局)大杨树林业局下岗知青,(1980至2001年工作) 根据国家劳动部《劳人计(1983)11号劳动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力字(1992)46号劳动部关于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单位没有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给与我们补签订劳动合同,给与我们经济补偿,2001年至今的失业补偿金。

经济相关
2009-06-22 08:01: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