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置了一居民的还房(新房),时值没有产权证,但双方约定了在1年后办理,办理所有费用由卖房者承担。至今卖房子要求我交纳维修基金。我可以拒绝缴纳并按照滞后办理每天收纳40元/天的违约金吗?同时如果打官司法院会如何办理?如果他将产权证名字列为他自己的名字,我会受什么样的损失!恭请回答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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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这里讲的维修基金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费用?是交给谁的?是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应缴纳的费用吗?如果是,按照你们合同的约定,这笔费用就应该由卖家来承担。合同上约定一年后办理,有点模糊,一年半是一年后,两年也是一年后。到底你们当时的真实意思是什么?你这个问题恐怕要坐下来认真看一下合同之后再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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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拒绝缴纳并按照滞后办理每天收纳40元/天的违约金吗?"你的购房合同是怎么签的?把书面材料带来才好给你全面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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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每天的依据是什么,房屋维修基金依据双方的合同属于办理房屋必须缴纳的费用,不用承担。不办你的名字可以起诉。并让他承担诉讼的费用。没有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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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