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受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16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以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导游介绍购物的行为就是一种明显的 “串通经营者欺骗旅游者的行为”,该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旅游者有权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商家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