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医疗单位)或者公民(病员及家属),在医疗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对等的。医疗单位给患者看病而要求收费,这是医疗单位的权利;患者应付款看病,这是患者应尽的义务。如果病人在接受治疗中因医疗事故人身健康受到损害和经济损失,受害人有要求补偿的权利;责任人对受害人的损害及经济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即应体现民法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是由医院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责任医师承担。
对于院方如何赔偿,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
(1)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在单位不得因院方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3)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与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是:
(1) 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
(2) 民事责任主要是弥补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损失,;
(3) 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医疗机构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不是医疗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改过去的补偿为赔偿,增加了十项具体的赔偿费用,如过去的严重医疗差错不属医疗事故,不负赔偿责任,而修订稿将其归为四级医疗事故,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