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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制度的特点

2018-07-12 09: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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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生活中的有很多的事情是需要进行劳动保护的,这里就涉及到了劳动保护制度了,很多人对于劳动保护制度的情况都不是非常的了解的,那么劳动保护制度的特点是什么?找法网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文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1.劳动保护制度中享有受保护权利的是劳动者,负有保护义务的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组织劳动的过程中,必须依法保护好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2.劳动保护制度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劳动法中的休息制度保护的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工资制度保护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劳动保护制度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权利。在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的各种利益中,生命安全与健康利益显然是最重要的,因此,以保护劳动者生命和健康为目标的劳动保护制度在劳动法中也就当然处于重要地位。

  3.劳动保护制度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过程。劳动保护是基于劳动关系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项义务,用人单位只在劳动者为本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才负有保护劳动者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也仅仅对这一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4.劳动保护制度以技术性法律规范为主。劳动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受着自然规律的支配。为了防止这些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伤害,在规定具体的保护规则时,必须遵循自然科学的规律,将各种技术措施、技术要求规范化、法律化,形成许多技术性法律规范,构成劳动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5.劳动保护规范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为了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利益,劳动保护规范多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劳动保护制度由为数众多、内容详尽、分门别类、多层次结构的劳动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组成。我国《宪法》中对劳动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属于第一层次;《劳动法》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属于第二层次;《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综合性法律属于第三层次;在劳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技术、劳动保护管理、特殊主体保护、劳动保护监督等方面规定的一系列专门性法律或法规属于第四层次,例如,《矿山安全法》、《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粉尘危害防护》、《噪声危害防护》、《劳动保护计划》、《劳动保护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职业健康监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矿山安全监察》等,另外,还有一些单项部门规章或具体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属于劳动保护规范中的第五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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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三个月算暑假工吗?
暑假工不一定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劳动时间,也就是义务劳动时间,超过这一时间的工作即视为额外劳动,用工单位需支付加班工资。累计工时每周超24小时就应该属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法律依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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