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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8)普民三(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承办律师】宝化军,13817224943

  【事实经过】2004年某月,由于没钱治病,原告以自己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的房屋做抵押,准备向银行申请贷款。当时原告住院治疗,无法行走,便把有关证件交给了被告,由其代为办理相关手续。该月下旬,被告以此房产为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性抵押贷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过了两个月,原告发现,自己的产证变更到了被告的名下,15万元贷款也只拿到了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均由被告和中介瓜分。对此,原告强烈要求被告做出解释,并返还自己的房屋,但是被告一拖再拖,至今不肯返还房屋。由于被告无力偿还银行贷款,2005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将其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5年7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诉讼费等。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原告对其的信任,采取欺诈的手段,将原告所有的房屋变更至其名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也损害了国家利益。

  【本案焦点】本案有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1、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原被告之间的行为如何定性,即是被告欺诈原告,还是双方恶意串通?

  3、对银行贷款如何处理?

  4、被告居无定所,如何保障案件顺利审理?

  【法律适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代理思路】本案中,律师着重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收集有关合同无效方面的证据。主要两个方面:

  (1)主动联系被告。经过多次努力,被告终于答应见面协商。见面后,在声明利害关系后,被告坦诚当初其本意也不是想拿原告的房产,只是想分得一部分银行贷款。经过再三请求,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承认当初签订的是假买卖合同,房产是原告的。

  (2)主动联系建设银行。建行方面,对于当初原被告双方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事实比较清楚,也有相关证据。

  2、协调原告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对于原告的处境,银行方面也表示同情。如果原告愿意承担责任,银行会协助解决问题。对此,原告向银行方面表明态度,愿意承担应有的责任。

  【审判结果】一审结束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双方恶意串通为由,做出如下判决:

  (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2)原告向被告返还部分银行贷款。

  【简单总结】本案案情相对复杂,处理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在被告拒绝出庭的情况下,第三人建行的态度是解决本案的关键。因此,在处理本案时,律师多次找建行方面负责人商谈此事,最终使案件审判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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