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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贞与郭建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9-07-28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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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王书贞诉被告郭建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新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书贞诉称,2007年7月27日,原告支付给被告200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商品房。事后第三天,原告发现自己从被告处

  原告王书贞诉被告郭建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新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书贞诉称,2007年7月27日,原告支付给被告200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商品房。事后第三天,原告发现自己从被告处新购买的住房系小产权房,被告没有商品房开发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原告便与被告协商解决。在协商阶段,被告又将原告预定的2号楼401室卖给他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郭建伟辩称,1、原告起诉不属实。原告在我处购买房屋,是经过认真观察和考虑的。原告明知我建的房子是小产权房。在遂平县范围内小产权房普遍存在,不存在小产权房不允许买卖的法律依据。2、原告定下房子后迟迟不交房款,给我造成了损失,依法应给予赔偿。我给原告打的收据中,没有约定房款的最后给付日期。原告便以此为由,一直拖着不给付房款,至2008年底原告才说不愿意要与我口头约定的价值175000元的这套房屋。春节后,房价猛跌,我出于无奈,只得以155000元的低价卖给他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原告依法应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郭建伟在遂平县灈阳镇前进路秦庄开发商品楼房一幢,但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007年7月27日,原告王书贞与被告郭建伟达成口头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王书贞购买郭建伟开发的2号楼401室住房一套,总房价175000元整,当日王书贞交纳房款20000元。郭建伟给王书贞出具收条一份,写明“今收到王书贞预交房款20000元。郭建伟 2007年7月27日 注2号楼401室,总房款壹拾柒万伍仟元整”。之后数日内,原告王书贞得知被告王建伟开发的商品房系小产权房,且被告郭建伟没有商品房开发资质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向被告郭建伟提出退房请求,要求退回预交房款,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2009年春节后,郭建伟将该套住房卖掉。双方就退还预交款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郭建伟从事商品房开发业务,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情况下,与原告王书贞达成口头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口头合同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原告王书贞请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郭建伟答辩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在审理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建伟返还原告王书贞购房款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郭建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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