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第9号)的相关规定,凡是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回购交易而产生的纠纷,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对未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回购交易而产生的纠纷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或者被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已有375人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