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是指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证券公司作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投资者的名义参证券交易,交易的结果由委托的投资者承担的协议。因该协议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对于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1.行纪说。这一观点认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行纪关系,即代理仅指以被代理人名义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而在证券交易过程中,证券商执行客户委托须以自己名义进行。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业务,并收取佣金的协议因此,证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以其名义人市交易,当属行纪性质,非为委托代理。

  2.居间说。这一观点认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居间关系。

  证券商为客户提供信息,报告签订证券买卖合同的机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客户支付相应报酬。从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的实质关系来看,是为投资者买卖证券、结算、交割、过户等,在这些关系中,证券商很难说是以居间人的身份出现的,因此,证券经纪商是居间人的观点与我国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不甚相符。

  3.经纪说。这一观点认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经纪法律关系。经纪法律关系是特殊的代理合同关系。代理证券买卖服务是一种特殊业务,须经过国家特别许可。同样,代理权是一种特许权,这种特许权是一种独占权,即行业垄断权。只有国家认可的证券商才可以从事这类业务,享有代理权。这是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合同代理关系区别于一般委托代理关系和商事代理关系的本质所在。据此认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新型的法律关系,称之为经纪法律关系。

  4.代理说。这一观点认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理关系。从实际运作来看,经纪行为从本质上具有代理行为的基本特征,确切指民事行为中的委托代理行为。在我国有关行政法规和地方证券交易立法中,如《上海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第42条,《深圳市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49条,《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等,都采用“代理证券买卖”这一说法。

  《规定》认为,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是代理关系,证券公司以投资者名义进行证券交易,交易的结果由投资者承担。

纠纷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听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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