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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来源:找法网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是国内仲裁机构的财产保全;二是涉外仲裁机构的财产保全。对于国内仲裁机构的财产保全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根据《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该条规定,国内仲裁机构的财产保全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管辖规定。然而,民事案件中诉中财产保全由于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直接由受诉法院受理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不牵涉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中诉前财产保全由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我们认为,国内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参照涉外仲裁机构的财产保全管辖规定,即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比较合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也就是说,应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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