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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丸在认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的条件:(1)申请人:被申请人系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2)存在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3)请求保全财产应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5)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保全财产所在地在法院辖区,并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6)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纠纷管辖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是国内仲裁机构的财产保全;二是涉外仲裁机构的财产保全。对于国内仲裁机构的财产保全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根据《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该条规定,国内仲裁机构的财产保全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财产保全管辖规定。然而,民事案件中诉中财产保全由于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直接由受诉法院受理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不牵涉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中诉前财产保全由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我们认为,国内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参照涉外仲裁机构的财产保全管辖规定,即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比较合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也就是说,应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仲裁法》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92~96条、第99条、第251~256条、第2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7条 的规定。

案例分析

处理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仲裁法》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92~96条、第99条、第251~256条、第2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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