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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法律设立宣告公民失踪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公民失踪以后,其财产无人管理,难免会造成毁损、流失或者被他人侵犯,法院宣告公民失踪以后即可指定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宣告公民失踪的,同时指定财产代管人依法清理与失踪人有关的债权债务,保护公民因失踪而与之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纠纷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的,如灾区行使管辖权确有困难的,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0]178号)第8条规定:“对于因地震中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积极受理,以便尽快明确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由于玉树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受到地震严重破坏,如果行使管辖权确有困难,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2章公民(自然人)中第3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5章第3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28条、第3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4—196条的规定。

案例分析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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