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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申请人

2014-01-20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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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期的计算方法(略)(2)申请人:【参考法条】《民通意见》第24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

  (1)日期的计算方法(略)

  (2)申请人:

  【参考法条】

  《民通意见》第24条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① 无先后顺序

  ② 有范围:一切利害关系人 法律 敎育 网

  ③ 排除规则:不利者无权申请

  (3)公告期:3个月

  (4)代管人:近亲属及好友均可,但无能力代管和不宜作代管人的除外

  【参考法条】

  《民通意见》第32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①实体地位:管理、处分财产

  ②程序地位: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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