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在接到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报案后,有责任登记受理并开展查找工作。
该规定详细描述了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具体情形,包括:
1.失踪现场有明显侵害迹象;
2.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
3.人与机动车或携带大量财物同时失踪;
4.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
5.失踪前与他人存在重大矛盾纠纷;
6.失踪原因不明且时间超过3个月;
7.其他疑似被侵害情形。
这些情况一旦被确认,公安机关将迅速开展侦查。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于立案侦查的情形有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在如下几种情况下,应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
2.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
3.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且可能被拐卖;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是被拐卖的;
5.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6.以及其他可能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的情况。
这些条件一旦满足,公安机关必须迅速响应,开展刑事侦查。
面对人口失踪的情况,公民应当立即报警。
一旦报警情况符合前述的失踪或立案侦查情形,公安机关将不延迟地将其立为刑事案件,并开始侦查程序。
这一过程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个人安全的重视,确保在疑似被侵害或拐卖等情况发生时,可以获得快速而有效的法律援助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