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除了有原告和被告的存在,有可能还会存在第三人,第三人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或者对案件的争议事项有独立的请求权,又或者没有请求权,但是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那么,追加第三人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有关的内容。
追加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
第三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什么?
第三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应当受到以下几点限制:
一、第三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则不能再行使合同撤销权。
二、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故意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人就没有撤销权,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
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5、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
2000年9月?毛某与肖某书面协议约定?毛向肖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以自有住房抵押担保?二年内不能还清借款?住房归肖所有。协议当日?毛取得借款?肖收执毛的房屋产权证。2001年12月?毛以原房屋产权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随后仍以该住房作抵?向一家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2002年,毛未按期偿还肖的借款,双方产生争议,肖此时得知该房又被抵押向银行贷款,遂诉之法院,要求毛偿还借款或以房抵折借款?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
毛应予偿还肖的借款10万元;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