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论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法律真实”

2012-12-10 01: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证据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证据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论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法律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在诉讼证明的过程中,法官运用证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真实的程度,

  论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法律真实”

  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裁判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在诉讼证明的过程中,法官运用证据、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真实的程度,即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下面就“法律真实”证明要求的确立及其科学性作一探讨:

  一、“法律真实”证明要求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我国也已成为家喻户晓的法律格言。然而,由于《民诉法》未对案件“事实”的诉讼证明要求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在民事审判实践和诉讼法理论界均产生了较大的分歧,长期争论不休,并形成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两种学说。

  “客观真实说”认为,司法审判人员只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正确地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诉讼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可以发现的;司法审判人员通过运用证据,应当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使自己的主观认识完全符合案件事实和客观实际情况;司法审判人员无论是收集证据,还是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都必须尊重案件的事实真相,恢复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对每一案件都必须“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即“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

  “法律真实说”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再现的事实,只是法律意义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下的实际事实。原始状态下的实际事实,属于自然事实、自在事实,如不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审查、判断、认定,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结果。而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是事实因素与法律相结合的产物,是获得了法律的评价,带有法律判断色彩的事实。根据程序公正的要求,诉讼中再现的事实,必须符合法律的形式规定,并受制于法律的评价,在此基础上认定的事实,才是法官定案的根据。

  长期以来,在法学界坚持“客观真实说”而排斥“法律真实说”。“客观真实说”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基础上的,将法官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确定的认识活动等同了人类的一般认识活动,抹杀了审判活动所特有的规律性,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一系列消极影响。该学说越来越受到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质疑和批判。[page]

  2001年 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副院长2001年12月30日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若干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本条规定明确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也就是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采纳了“法律真实说”,而排斥了“客观真实说”。

  二、“法律真实”证明要求的科学性

  《证据若干规定》之所以将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确定为“法律真实”而非“客观真实”。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民事诉讼自身所固有的规律性所决定的。

  (一)民事诉讼是以解决利益争端和纠纷为目的的活动。

  有社会就会有人际间利益争端和纠纷的发生。这些利益争端和纠纷并非都会诉诸诉讼,有些可能就以和解等非诉讼方式加以解决,有些则可能在提交法院之后,以调解的方式息讼了事。但是,争端和纠纷一旦进入诉讼领域,法官一般就必须给予权威的裁决结论,从而最终解决这种争端和纠纷。在解决争端和纠纷的过程中,法官固然会通过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供或者自行收集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真相作出明确的揭示,但这种对事实的揭示只是为争端和纠纷的解决,提供一定的事实基础和依据,创造一定的条件,而不是诉讼的最终目的。法官就争端和纠纷的解决所作的裁判结论,并不一定非得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不可。《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也就是说,即使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也应作出裁决,“法官不得借口无从发现证据而拒绝裁判”。并不是非得建立在事实真相得到查明的基础之上。因此,利益争端的解决,诉讼目的的完成,有时与事实真相是否得到查明毫不相干,而直接体现出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法律价值的选择。

  (二)民事诉讼是在程序法的限制和规范下进行的活动

  为了真正以令人信服的方式解决利益争端,法院在诉讼中固然要适用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但同时更要受到程序法的限制和规范,以实现程序正义.这些限制和规范使民事诉讼的证据运用活动,不仅包含着一种特殊的事实认定过程,而且还负有实施程序法的责任。程序法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page]

  1、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必须保持适当的消极性和被动性,也就是只有原告起诉后才能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过于主动地受理案件,搞所谓的“不告而理”;同时也不能超越起诉的范围,对新事实和被告进行裁判。这就决定了法院不可能无限地扩大需要认定的事实范围,而只能将裁判局限在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

  2、民事诉讼是由法院、原告、被告等三方同时参与的,并非是法院单方进行的活动。参与者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国家的机关,也不论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及法官都只有角色和地位的不同,而没有身份上的高低贵贱之分。但其角色和地位的区别,将决定其基本职能和行为方向的模式。诉讼中必然同时出现原告方提出证据对其主张的证实活动,以及被告方提出证据对原告方主张的证伪活动。

  3、在诉讼中,裁判结论的形成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理性的对话、交涉、论证、辩论和说明的基础上。法官不仅不能以强力压迫某一方接受其裁判结论,而且要以令人信服的方式解释其裁判的理由,并且将结论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质证过的证据基础上,对各方的意见给予适当的考虑和吸纳。

  4、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端的解决一般主要应局限在法庭上,局限于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提出的意见进行审理和裁判,而不能像行政官员那样,可以随意出入社会场所收集并提出证据。同时,法院还必须以开庭方式审查证据,通过言辞、直接、集中、辩论的方式解决控辩双方的利益争端。

  5、民事诉讼案件受到严格审理期限的限制。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双方当事人就争端所作的争讼,都不可能无限期地进行,必须在法定期间内终结。因此,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活动不可能象一般的认识活动那样,为发现事实真相可以无休止地反复进行,而必须服从于及时解决争端这一诉讼活动的根本目的。

  6、民事诉讼活动所形成的生效裁判结论,双方当事人一般不能随意再就同一案件提起新的诉讼活动。法院经过法定程序所作的判决结论,包括有关证据的采纳、事实的认定和实体法的适用,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终结性。新的诉讼的发动必须受到极为严格的法律限制。

  以上六点表明,诉讼中证据运用活动是属于极为特殊并受到程序法严格限制的活动,而不同于人类的一般认识活动,法官在程序法的严格限制下所认定的事实是“法律上的事实”。这种事实建立的基础,不是什么先验的客观事实,而是法官在听取各方证据、意见的前提下,当庭所作的主观判断,只能达到“法律真实”。要求法院认定的每一个案件事实,都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客观上是难以做到的。[page]

  (三)诉讼活动中包含着一系列法律价值的实现和选择过程

  诉讼活动尽管是一种在程序法严格限制下的实现实体法的活动,但其中直接涉及一系列法律价值的选择和实现过程。如:作为裁判者的法官能否与某一方进行所谓的“ 单方面接触”,能够对案件事先形成先入为主的预断,或者对某一方产生偏见,这往往会影响到双方当事人对其中立性和公正形象的评价问题,甚至直接左右着双方对裁判结论的自愿接受问题;再如,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法官就应根据举证规则,判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就是,像事实推定、举证倒置、经验规则、过错推定等法律规则的运用等。这些问题都属于典型的价值评价和价值选择问题,与认识活动毫无关系,当然何种认识论学说都不再具有有效的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也不例外。“客观真实说”忽略了诉讼的效率、效益价值要求,把具体的诉讼证明活动等同于哲学上的思辩活动。这在理论上是有害的,在实践中也无助于指导民事审判活动起到预期的效果。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适用活动,是一种以解决利益争端和纠纷为目的,受到程序法的严格限制和规范的法律实施活动,其中涉及到一系列法律价值的实现和选择过程。诉讼不是单纯以揭示客观真相为目的的认识活动,运用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其证明要求只能达到“法律真实”。民事案件事实证明“必须”达到或“一定”达到“客观真实”要求的观点,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在实务上也是行不通的。“法律真实”符合市场经济对民事诉讼的客观要求,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

  ①李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3—94页。

  ②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09页 。

  ③前引②,第408页

证据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914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证据律师团,我在证据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