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原告之前是劳动关系,在职期间有2个月(10月、11月)腿部骨折病假,与老板协商后在家工作,工资照发,上班后原告在1月底把2个月病假工资直接由他的私人银行卡转到我的卡上,我写了一张“收某某某9000元正”的收条,有时间,离职后由于原告拖欠工资与之发生劳动纠纷。对方现拿这张收条起诉我,说我借了钱不还,要讨回收条上这笔钱,当时病假没有开病假条,是口头协商的,只有医院的病历卡,请问我该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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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证据,建议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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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坚持实话实说就可以了,如果老板认为这不是病假工资,那么他可以拿出证据证明病假工资已经另行发放,否则也就只能判定属于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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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把劳动合同、转账记录等作为你陈述事实的证据,事实部分如实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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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