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日,消费者王某将一件米黄色男式皮夹克拿到建设街一干洗店洗染、上色、上光,店主收取100元洗衣服务费。10月15日 消费者王先生取回洗染后的皮夹克,发现皮夹克已不再是原来购买时的颜色,要求店主予以重做,店主同意为王某免费二次上色,但二次上色后,王先生发现皮衣颜色仍没有恢复过来,认为干洗店向他提供的洗染服务致使其皮衣严重损坏,影响了穿着效果,要求干洗店承担赔偿责任。但干洗店认为该件皮衣不宜上色,是本身皮衣质量问题,同洗染无关。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向消协投诉。在调查协调中,经营者并没有证据来证明染色问题的发生是由于皮衣质量而导致,经协调,洗衣店赔偿消费者人民币3500元,洗染而损坏的皮夹克归经营者所有。
法律规定及分析:消费者具有“求偿权”。《消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导致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按照《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原则,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强调以补偿财产损失为原则,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都能得到赔偿,以恢复到未受损害之前的状况。《民法通则》规定对财产损害(经济的或物质的损害)的赔偿,是以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赔偿多,损失少赔偿少。综上所述,消费者依法享有向经营者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如果您想知道更多关于求偿权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消费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消费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消费者求偿的方式和求偿权的主体是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