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第6号);(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159号)
受理条件浙江省(不含宁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浙江省财政厅申请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3)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5)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
办理流程 (1)申请。合作企业持申请材料到省财政厅办理。(2)受理。省财政厅对申请的合作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合作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审查。省财政厅对受理材料予以实质审查。(4)决定。省财政厅根据规定的条件,在受理合作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许可申请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财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合作企业。(5)告知。省财政厅将准予或不予先行回收投资的书面决定送达企业。如果做出不予先行回收投资的书面决定的,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的合作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