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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再次起诉保证人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
更新时间:2020-03-03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并获得生效判决后再次起诉保证人时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

近期,有当事人向我咨询:在借款纠纷中,已经起诉了债务人,并且胜诉。但是,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想再次起诉保证人,能否起诉?下面我来结合案例具体分析下。

案例: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苏04民终93

案件详情:

中国银行一审诉称:借款人孙X因购房所需向中国银行申请借款,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孙X向中国银行借款49.6万元,借款期为20年。双方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以及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孙X须在每月到期还款日之前归还当月应还款,但其屡屡不能够按时、足额偿还应付的款项,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中国银行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其立即偿还。此外,按合同约定,因其违约,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与合同相关的费用依约亦应由其承担。新城公司对于上述贷款合同中孙X的债务向中国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此,新xx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上述事实,中国银行诉诸法院,要求:1、判令新xx立即履行保证责任,偿还尚欠中国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6XXXX元,其中本金:45XXXX元,利息:4XXX元(利息计至2015524日),以及从2015525日起至实际还清全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新xx承担本案中国银行聘请的律师代理费3XXXX元及本案诉讼费用;3、判令新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新城公司一审答辩称:中国银行实际上于2013年就同一事实起诉过借款人及其他连带保证人,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该驳回中国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中国银行向新城公司起诉,与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3)天商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当事人不同,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尽相同,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律规定要件,不属于重复起诉的范围。


总结:

在借款纠纷中,如果存在连点责任担保人,在已经起诉了债务人之后,仍然可以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担保人,但应注意是否超过担保期限。上述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与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保证合同纠纷案》【(2015)民申字第154号】中亦得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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