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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小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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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6-06-13

基本案情:

李某与蔡某于20081月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110月举办了结婚酒宴。交往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了房产。2012年初两人分手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蔡某承诺向李某支付款项50万元,于2014107日前付清,逾期未付,按照千分之五计算利息。此后,蔡某向李某付款34万元,尚欠16万元未付。李某多次向蔡某催款,未果。

蔡某认为,李某蔡某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蔡某出具《欠条》所载款项实际系分手费,分手费仅具有赠与的性质,蔡某有权撤销赠与,李某不得强制要求蔡某履行。

律师说法:

本案系李某蔡某分手时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处分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处分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蔡某应履行欠条所载的义务。

若蔡某承诺的付款期限届满,李某要求蔡某支付剩余款项16万元,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并且可要求蔡某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并继续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直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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