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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如何理解?
更新时间:2024-03-27

“离婚冷静期”如何理解?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为协议离婚程序增设了30日的“离婚冷静期”,目的是在离婚自由与防止草率离婚之间寻找平衡,希望通过“离婚冷静期”制度缓解社会离婚率较高的现状。“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有利于帮助夫妻保持理性,对于可以挽回的婚姻,避免夫妻双方因冲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维护了家庭的稳定性。

夫妻双方在递交离婚申请后,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中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子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相关案例

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某1生育儿子武某2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女儿武某3。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偶有生气、吵架。2021年4月25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武某1离婚。2021年5月14日,双方向西平县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提起离婚诉讼时处于“离婚冷静期”内。

【法院观点及判决】

法院认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培养和呵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张某提出离婚,应当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没有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张某与武某1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一女,二人在生活中偶有摩擦纠纷,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张某诉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武某1并不认可,张某仅有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目前双方处于“离婚冷静期”内,武某1亦愿意和好。张某提供的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律关于离婚规定的情形,要求与武某1离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1条第1款、《民法典》第1079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小结

离婚冷静期出现在《民法典》当中,不是突发奇想,而是源于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中,冲动离婚占据极大的比例,有时候因为婚姻中鸡毛蒜皮的小事就赌气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终止后,情绪平静,恢复理智,双方又后悔离婚,遂又重新办理结婚登记,这无疑浪费了行政资源。因此,在协议离婚方式中,如果能够给予处于冲动情绪中的夫妻双方一个冷静的时间,让双方仔细斟酌,再三考量,确定是否真的要选择离婚,无疑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因此,《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的设定综合了多方考量,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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