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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都不予准许?
更新时间:2024-04-17

为什么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都不予准许?

实践当中,如果夫妻一方打算离婚,另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一方起诉至法院,若不具备法定的应当判决离婚的事由,法院第一次基本是不会判离的。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具备法定离婚事由且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相关情形包括: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或者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也应当准予离婚。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很少,即使存在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实践中也通常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满足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诉讼中,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是法官不予判决离婚的一个重要理由,因为此时很难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庭上,对方往往称夫妻之间感情尚在,希望能继续好好生活,对于此种情形,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能够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维系夫妻关系,判决驳回起诉。

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往往有两种原因,一种是还想挽回婚姻,另一种是拖延时间趁机转移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需要6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而这6个月的时间,为避免对方恶意转移财产,当事人要做好防止夫妻另一方转移财产的准备,以免造成自己财产权益的损失。

相关案例

被告邹某明2003年2月经人介绍与原告黄某珍相识恋爱,2004年11月16日两人登记结婚,男方到女方家生活,邹某明的户口迁入黄某珍所在地。婚后感情尚好,于2008年6月1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邹某坤,诉讼发生时其14岁,读初中二年级学习。2010年黄某珍父母出资5000元,邹某明出资6万元,利用黄某珍之母胡某荣的宅基地,出资出力共同修建砖木结构三间三层楼房一栋,建筑面积约342平方米(3.8米×3米×10米×3层),2013年对该房进行了粉刷装修,总价值15万余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有生活用品:电视机1台、冰箱1台、沙发1套、衣柜3个、踏板摩托车1辆、床3架。另在2020年两人共同修建养猪场1个,建筑面积约198平方米,养猪8头。共同外债有:(1)借胡某荣4万元;(2)借黄某英1.4万元。共同债权有:借给黄某斌2万元。2012年到2016年以来,黄某珍患有肺病、心脏病2次住院治疗。2020年以来,因邹某明将黄某珍的慢性病医疗卡、身份证单独保管,不再支付黄某珍生活与治病费用,二人发生矛盾,导致原告提出离婚,要求男孩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支付生活费500元/月,楼房一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份额价款5万元,养猪场归原告所有,被告分得补偿款1万元。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黄某珍要求与被告邹某明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准予夫妻双方离婚的判断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原告黄某珍与被告邹某明在他人介绍下自由恋爱,男方到女方家生活。婚姻期间生育一子,并与女方父母共同修建砖木结构楼房一栋,自建养猪场一处,夫妻感情一直处于平稳、和谐状态,特别是原告黄某珍患病时,被告出资出力予以照顾,夫妻感情尚好。2020年以来,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黄某珍对邹某明产生不满想法,甚至提出离婚的要求,但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维护家庭团结和睦,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对原告本次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不准双方离婚。

小结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于离婚纠纷案件的判决一般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若无法定离婚情形的存在,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修复的,法院一般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态度,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会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婚姻关系的维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上述案例中,原告、被告又是经过自由恋爱后选择的登记结婚,表明其婚姻基础较牢固。在共同生活中,夫妻间及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发生争执,系婚姻生活的常见现象,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并不能以此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修复而判决离婚,司法实务中大多数法院均持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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