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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平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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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刑事上诉状
更新时间:2013-04-10

上 诉 状

上诉人:王某,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深圳市A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售后服务总监。
上诉人因被指控犯有保险诈骗罪,不服A人民法院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上诉理由:
2009年6月10日在银湖段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并不在现场,张某给保险部经理任某打电话汇报了交通事故及柯某车辆断保情况,任某同意把车拖回来。2009年6月12日,任某安排保险员张某到梅林段伪造事故现场。伪造事故现场后,车辆拖回A公司维修。王某是A公司售后服务总监,主要负责车辆维修。伪造事故现场完成后,王某才介入。王某之前并不了解柯某车辆断保情况,也没有安排张某去伪造事故现场。正因为如此,2009年6月13日王某才会按照公司正常维修手续要求业务员汪某向柯某收取全额押金。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授意汪某向柯某收取“押金”,而不是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或收取车辆维修费,而推断王某参与保险诈骗,是没有对A公司车辆维修手续进行调查研究而作出的错误推论。
案发后,任某为了逃避责任,把责任推到王某身上。而任某与张某不仅是上下级同事关系同时还是很好的朋友,所以张某为了保任某也把责任推到了王某身上。而事实上,王某与柯某并不相识,本次保险诈骗活动A公司的具体安排人是任某而不是王某,这点柯某在侦查阶段的笔录和庭审时的口供可以充分证明。所以一审法院仅以案外重大嫌疑人任某的证言和同案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而不采信柯某在侦查阶段的笔录和庭审时的供述,认为王某参与保险诈骗,是偏听偏信,违背事实的。
张某出事后,公司领导对王某说,作为4S店的负责人,王某对员工的不法行为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叫王某停职反省不用上班,王某为了清净不受外界干扰,把手机关机;民警检查王某住处时,王某正在衣柜找东西,而一审法院武断推定王某以上行为为逃避侦查行为,显然过于武断。
刑事案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也不能作没有事实依据的推论。一审法院仅凭偏听偏信的口供和没有事实依据的推论来对王某定罪过于草率。同时一审法院对王某量刑畸重不公,一审法院在认定四被告不区分主从犯的情况下,对其他三名被告判处缓刑,而独独对王某一人判处长达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王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并当庭表示要做遵纪守法的好市民,希望二审法院早点恢复王某自由。鉴于一审法院对王某定罪量刑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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