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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敏律师
广东-珠海
从业14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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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到期告知函
更新时间:2010-01-17
告 知 函

XXX先生:
就您租用之本人拥有合法产权的位于XXXXXXXX的商铺租赁事宜,本人致函如下:
一、根据您与本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表明:
2008年5月,本人与位于XXXXXXXXXXXXX的商铺原产权人韩桂章、韩海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于2008年6月正式办理了该商铺的房屋过户手续,故本人于2008年6月开始即拥有该商铺的合法产权。
根据您与本人于2008年7月1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第一条明确规定,您租用之本人拥有合法产权的该商铺,租期从2008年7月15日至2010年1月30日。
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第六条则明确规定,租铺期满,本人不同意续租,您必须交情所有房租及水费、电话、电视、物业管理等相关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租赁税等的一切税费,经本人验收商铺后本人无息退还押金给您,本人收回商铺,当即终止合同。

二、根据上述事实,本人郑重函告如下:
本人作为上述商铺的合法产权人,您与本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的商铺租赁法律关系明确,您应恪守合同规定之义务。
本人明确声明:不同意将该商铺续租给您,故您应当依约在2010年1月30日前搬离该商铺,否则将构成严重违约。且您应当向本人及时足额支付拖欠之两个月租金,否则本人有权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您应负之法律责任。
另,若您一意孤行,我聘请之律师所将根据本人的授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追索您的应负法律责任。届时,您将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包括但不限于您应当支付的租金、您的违约行为对本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诉讼费、律师费等。
望您能充分考虑本人的上述意见。
顺颂:
商祺!



XZXXX

201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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