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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敏律师
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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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孙敏律师——关于梁先生成立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0-01-17

梁先生:

您好!

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到一下情况:




一、现阶段在广东省的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模式仅限于--社区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

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最早出现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提出并实验把股份合作制引入土地经营。这种方式可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作为一项生产要素,和资金、劳动力、科技等要素一起,参照企业中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办法实现优化配置,以解决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存在的生产要素组合不合理与生产规模过小的问题。1992年,南海区罗村镇下柏村管理区率先实行了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验,并且于次年南海市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改革。除了广东省,上海市、江苏省以及浙江省的部分地区也在20世纪90年代末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的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在我国沿海地区以及很多城市郊区拓展开来,各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地创造了许多与本地区相适应的运行模式。

1、在南海地区,社区型股份合作组织模式建立了管理区和经济社两级股份合作组织;

2、在苏南地区仅建立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而且苏南地区同时也采取了土地使用权集合模式,建立县、镇、村三级的土地信托服务体系,县一级设立土地信托服务中心,镇一级设立土地信托服务站,村一级由村经济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具体接受农民的土地信托服务。

3、上海市的土地使用权集合模式设立了村或组级和特定经济组织两级股份合作组织。股份合作制农业企业模式在股份合作组织的建立方面则以企业性质不同而分为公司和合伙企业。

故您所要建立的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广东省没有相关立法,查阅的相关法律最符合的是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本律师认为正是此地方性法规的出台,认可并坚持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改革经验。所以,现阶段在广东省的农村集体股份合作制模式仅限于--社区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







二、社区型的股份合作经济社的操作和运营不适用《公司法》,但并非无法可依,其设立和运行均应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正如您所说,广东省以前的确有像上海市那样的操作,但是后来考虑到模式太混乱不规范,故在此规定中明确了今后(2006年10月1日)广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只能采用社区型的股份合作经济社这一种模式)

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此规定说明社区型的股份合作经济社适用此法,不适用公司法)






三、社区型的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确不是《公司法》范围内的独立法人,但其为经济实体这一性质毋庸置疑,并且可以独立参与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独立承担责任。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说明此经济实体的领导组织是社委会或者理事会,社委会应设有社长,理事会应设有理事长)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主管单位并非工商局,而是农业局)



专此。


孙敏 律师


2009年5月7日



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 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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