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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行PCI术操作不当被判赔55余万元
更新时间:2020-06-10


一、诊疗经过

2017年底,原告因大便次数增多(2~3次/天),稀便5天为主诉前往龙岩某医院治疗。入院查体示血压154/95mmHg,原告被初步诊断为胸闷待查: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等。该院对原告实施冠脉造影术+PCI术,在行冠脉支架置入术时,导丝在经过堵塞部位的血管时,捅破了血管,导致原告心跳停止,由于出血量大,原告经抢救出血止住了,支架没有置入。原告送出手术室时,神智模糊,呼之不应,经头颅CT示多发性脑梗,并转至神经内科重症监护室治疗。之后,原告前往上级医院行前降支PCI术治疗,病情好转出院。

二、诉讼经过

原告家属就上述情况向我所本律师咨询,问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赔偿等,本律师查阅相关病历材料结合原告家属陈述,认为医院对原告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而且过错比较明显,建议先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原告及家属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我所向当地新罗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同意启动原告提出的过错鉴定。本律师就省内省外鉴定机构利弊向原告及家属详细说明,并建议选择某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某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原告及家属同意由某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某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等进行鉴定,被告经考虑也同意某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听证上,本律师从两方面详细陈述原告方意见,即医院对原告实施诊疗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在手术等过程中,操作不当,未尽到注意义务;医院也未采取积极的诊疗措施,导致原告心功能不全、多发性脑梗的损害后果。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为,该院对原告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冠状动脉破裂并心包填塞后果有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0-80%,该过错与原告多发脑梗死后果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认为,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原告身体状况,本案被告应承担主要以上赔偿责任。最终一审认为,医院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遂判令医院向原告赔偿55万元余,不包含后续治疗费、意识障碍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评析

本案关健主要体现在医院方到底有否过错,参与度是多少?

1、医院对原告行PCI术操作不当,对冠脉破裂抢救处理方式错误,导致血栓形成,进而发生心梗、脑梗

术前,医院方准备不足。原告步行入院,EF70%,BNP及TNI正常。医院在首次病程记录的诊疗计划中称“完善相关检查,如肝肾功能、心脏彩超等检查,择期行CAG检查。”1小时后,医院在术前小结的术前准备情况中称“术前准备已完善,未见手术禁忌。”但是相关检查还正在进行,如心脏彩超报告,生化检验等报告单报告,显然医院在书写术前小结时,根本不可能已做到“术前准备完善”。患者年龄60岁,血压154/95mmHg,医院术前更应详细检查,做好充分手术准备。

术中,医院操作不当。医院对原告实施冠脉造影术+PCI术,在行冠脉前降支行支架置入术时,导丝在经过堵塞部位的血管时,医院操作不当,或选择导丝过硬而失当,捅破了血管,导致患者心包填塞,心跳停止,由于出血量大,患者经抢救出血止住了,支架没有置入。抢救中 ,医院采取抢救措施不当。医院行PCI术出现冠脉破裂后,反复多次予以球囊封堵10-15min,针对侧支血管破裂而言,应立即及时使用明胶海绵等栓塞。同时,自体血也应经过处理才能回输使用,医院在上述处理存在明显不当,导致患者血栓形成,进而出现心梗、脑梗等情形。

术后,医院对原告出现脑梗未能及时发现,以便尽早治疗,导致原告脑梗后遗症、心功能等至今未能恢复。原告刚刚术后,先后五次呕吐胃内容物,病情严重,护士报告医生,而医生于次日9:03时才予以持续胃肠减压措施,当日23时至次日9时,医生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原告出现误吸等情形,进而并发肺部感染。

综上,本律师认为,医院对原告实施诊疗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在手术等过程中,操作不当,未尽到注意义务,之后,医院也未采取积极的诊疗措施,导致原告心功能不全、多发性脑梗的损害后果,均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对原告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应为主要以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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