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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儿)、李某某(女)诉李某某(父)抚养费纠纷
更新时间:2019-12-12

【基本案情

李某某(父)与陈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李某某(儿)、李某某(女)。后,李某某(父)与陈某某离婚,约定李某某(儿)由李某某(父)携带抚养,抚养费由李某某(父)自行承担。李某某(女)由陈某某携带抚养,李某某(父)每月支付李某某(女)2000元抚养费。后因李某某(父)再婚及李某某(儿)的个人意愿,陈某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并最终胜诉,法院判决李某某(儿)由陈某某携带抚养,李某某(父)每月支付李某某(儿)1800元抚养费。现因李某某(儿)突患疾病,医疗支出增加,李某某(女)开始就读幼儿园,教育支出增加,陈某某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办案经过】

李贤欣律师接受李某某(儿)、李某某(女)监护人陈某某的委托,担任本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李贤欣律师向陈某某了解案情,分析法律法规,要求陈某某提供相关抚养费支出、对方收入等证据材料。在庭上,李贤欣律师发表了相关辩护意见,极力主张提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李贤欣律师的答辩意见,将李某某(儿)、李某某(女)的抚养费均提高为2500元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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