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赵陆一律师
上海-上海
主任律师
251
好评人数
446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保管人伪造盗窃现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侵占罪
更新时间:2020-09-21

【审判规则】

行为人将基于委托关系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又采用伪造盗窃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等手法,拒不归还代为保管的财物之行为,应定性为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或诈骗罪。

【关 键 词】

刑事 侵占 委托关系 合法占有 财物 据为己有 伪造 盗窃现场 拒不归还 代为保管

【基本案情】

X与XX公司(上海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纳员戴XX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某日,XX公司需向员工发放工资,安排戴XX至上海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领取工资款11万元。因戴XX要求陈X陪同,陈X驾车赶至上述银行。戴XX从银行领取钱款后,因需买早点而将移动电话机及装有人民币11万元的包交于陈X保管。陈X待戴XX离开买早点之机,将上述包藏匿于汽车后备箱存放轮胎的夹层内,并砸碎车窗玻璃,制造车内物品被盗的假象。此时,恰逢有人打戴XX移动电话,陈X即以送移动电话机给戴XX为由,离开上述汽车。嗣后,陈X驾驶汽车携赃独自离开上海。XX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曾以涉嫌盗窃犯罪对陈X立案侦查,但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本案应定性为侵占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

XX公司以陈X涉嫌侵占犯罪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判令陈X犯侵占罪,退还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行为人将交由自己保管的数额巨大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又采用伪造盗窃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等手段,拒不归还代为保管的财物,其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陈X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责令陈X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元,发还XX公司。

宣判后,XX公司及陈X均未提出上诉。

【审判规则评析】

本案中,他人将财物交由陈X代为保管,后陈X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并且该财物数额较大。同时,陈X又以伪造盗窃现场作为假象,采用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等手法,且拒不归还代为保管的钱款,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XX公司指控陈X构成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并且陈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遂可酌情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法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

【法律文书】

刑事自诉状 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上海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陈X侵占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侵占罪·犯罪对象·代为保管物 (S040401032)

【案 号】 (2010)嘉刑初字第463

【罪 名】 侵占罪

【判决日期】 2010年0916

【权威公布】 被《人民法院报》2010年1125日刊载

【检 索 码】 P0916++229SH++JD0310C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自 诉 人】 上海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 告 人】 陈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自诉人:上海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X。

X与上海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出纳员戴XX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08年1218日,XX公司需向员工发放工资,安排戴XX至上海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领取工资款人民币11万元。因戴XX要求陈X陪同,陈X于当日10时许驾车赶至上述银行。戴XX从银行领取钱款后,因需买早点而将移动电话机及装有人民币11万元的包交于被告人陈X保管。陈X待戴XX离开买早点之机,将上述包藏匿于汽车后备箱存放轮胎的夹层内,并砸碎车窗玻璃,制造车内物品被盗的假象。此时,恰逢有人打戴XX移动电话,陈X即以送移动电话机给戴XX为由,离开上述汽车。嗣后,陈X与戴XX回到上述汽车处,陈X向戴XX谎称汽车玻璃被砸,上述包被窃。后陈X驾驶汽车携赃独自离开上海。在途中,将包内人民币11万元钱款取出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其余物品连包丢弃于途中河道。

XX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曾以涉嫌盗窃犯罪对被告人陈X立案侦查,但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认为本案应定性为侵占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后XX公司以陈X涉嫌侵占犯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X将他人交由其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又采用伪造盗窃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假案等手法,拒不归还代为保管的钱款,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陈X构成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X到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916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陈X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责令被告人陈X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元,发还自诉人上海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一审宣判后,自诉人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赵陆一律师
您可以咨询赵陆一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446 人 | 上海-上海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