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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省高院再审改判
更新时间:2019-10-27

案情简介:

甲应朋友乙的请求,为丙义务查找楼房的厨房水管漏水。甲平时从事管道维修工作,因系临时受邀且免费查勘、维修,故未带工具。丙新购复式楼,正装修中,地面已铺设、墙壁已粉刷,预留的用于安装楼梯的位于阳间的空洞未设置警示标志、未覆盖、丙也未向甲告知该空洞的存在及位置。厨房水管新购置的管件契合度不佳,因工具不凑手,在乙用砂纸打磨管件时,甲走出厨房去向阳的阳间,意欲在房间中寻找适手的诸如刀片、锯片之类的小工具,其时,丙不在该房间。因上午11时许阳光强烈,加之地板、墙壁反光,甲于行走中径直自空洞坠落,造成肢体严重损害。甲系初次进入该楼房,事前甲与丙不认识。

案件审理:

甲提起诉讼,要求丙承担其人身损害经济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丙没有证据证明就该预留的用于安装楼梯的空洞设置警示标志、覆盖、已经向甲告知该危险的存在。一审法院判决甲承担自身损害80%的责任,丙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上诉庭审中,丙主张其没有义务告知该危险的存在。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甲随即提起民事再审程序,再审裁定维持二审判决。

甲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案件法律监督申请,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予以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再审裁定,改判甲承担自身损害经济损失40%的责任,并承担甲人身损害经济损失60%的赔偿责任。

结语:该案历经周折,终于得到相对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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