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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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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重伤)缓刑案
更新时间:2019-12-21


【关键词】

传唤 自首 重伤 缓刑

【案情简介】

曾某1和曾某2系两兄弟,两人均是台金高速东延段建设工程的钢筋工。2019年4月21日上午,曾某1在工地上与郭某某等人因使用器械发生争执,曾某1自认为吃亏,回宿舍向其哥曾某2诉苦,曾某2叫上工地上一老乡,带上钢管等工具,去工地找郭某某等人“讨说法”。一阵混打后, 被害人蒋某某牙齿十颗脱落构成重伤,郭某某皮肤挫裂伤构成轻微伤,曾某2自己也构成轻微伤。曾某2先被公安局刑拘,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此,被羁押达半年之久的曾某2以缓刑方式重获自由。

【法条链接】

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至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末被公安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末受到讯问、末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律师点评]

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只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是特别恶劣,社会影响不是特别大,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不存在法定不能判处缓刑的情形,判处被告人缓刑的可能性还是存在。而对于故意伤害重伤案件,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机率则是极低。本案起诉书没有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辩护人注意到,案发后,公安人员到医院找被告人,被告人因医院要求回去拿身份证,才没被公安现场带走,随后公安人员让工头代为转告,后,被告人去派出所接受调查。

代为传唤行为,能否认定为主动投案?被告人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时,有选择去投案或不去投案的自主权。此前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被公安电话传唤或经其他人代为传唤,均不会被认定为主动投案,而被告人先选择逃跑再回去投案,反倒能被认定为主动投案。本案的被告人是代为传唤到案,如不能被认定为主动投案,有违立法精神,反而会被有心计的被告人钻了自首的空子。为节省司法资源,鼓励直接投案,应当认定代为传唤到案为主劝投案。法庭上辩护人发表的代为传唤系主动投案的观点被采纳,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被告人判处缓刑争取到有利条件。

[类似案件办理]

辩护人先后办理了陈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死亡)二审改判案,12年改为2年6个月;张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一死一重伤),一审减轻处罚案,判6年有期徒刑;包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死亡),一审从轻处罚案,判13年有期徒刑;陈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死亡),一审从处罚案,判15年有期徒刑;蒋某故意罪(被害人轻伤),一审免予刑事处罚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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