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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案罪终止侦查案
更新时间:2021-09-27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案罪终止侦查案

【案情简介】

浙江某运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是台州一家经营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的大型企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陈某是该公司8号车间的承包人之一,其于2020年1月15日被公安刑拘,本辩护人介入后,同年2月8日被取保,2021年2月8日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辩点观点】

增值税专用发票挂靠“虚开”普遍存在,但并不是每个虚开行为就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可认定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以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应认定为犯罪;第二,陈某虽是挂靠人之一,但其只负责生产,不负责业务,是其他挂靠人联系被挂靠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在主观上是不明知虚开情况,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相关规定】

刑法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法释【2012】3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即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税额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205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同类案件办理]

1.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变量刑档缓刑案;

2. 乔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情节较轻公安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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